日前,九江市梅江镇人民高等法院司法机关开审一同制造、产品销售剧毒、剧毒肉类案,被告虞某时犯产品销售剧毒、剧毒肉类罪,判处徒刑三个月,徒刑两年,并有期徒刑人民币五万元。
高等法院该案查清,被告虞某时于2019年12月到梅江镇某消费市场从事海产零售业经营活动。为了使虾子质地、销路漂亮,体形大,总重量更重,虞某时于2020年1月14日至 1月20日期间,在门店内制做晾凉操作过程中使用了饮用碱,每斤干虾子晾凉出5斤湿虾子,八天总计制造了晾凉虾子三长瓣。但其在每晚未产品销售完、剩的湿虾子中溶在朗斯牌甲醛溶液来烘干、保温并于翌日继续对内产品销售。
2020年1月20日,九江市梅江镇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在稽查操作过程中当晚捣毁所含甲醛的晾凉虾子120斤并对该就鱼抽查,后该虾子被虞某时死掉处理,被告虞某时于当天被抓获。2020年3月13日,经九江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检验所经鉴别,对被告虞某时抽查的晾凉虾子中检验出不合乎《肉类中可能违规加进的非饮用物质Seiches误用的肉类加进剂品种成员名单(首批)》要求,检验推论为所含67.0mg/kg的甲醛,检验推论为不合乎要求。
高等法院认为,被告虞某时在产品销售的肉类中参杂剧毒、剧毒的非肉类原材料,构成产品销售剧毒、剧毒肉类罪。被告虞某时畏罪自杀后据实供认供词,系自白,并无罪regarding,对其司法机关可以无期徒刑行政处罚。综上所述,高等法院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裁决。